仓山区关于印发仓山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16:24 来源:信用福州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 委、办、局(公司) :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 《仓山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仓山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3]16号)、《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区政府对各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对本年度的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进行,由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下发。

  第四条 各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对村、居进行消防工作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结合各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上报区政府的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80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向各各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第八条 经区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区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情况,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评实施办法,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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