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安区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2 15:57 来源:信用福州 字体:    

区直各有关部门:

  《晋安区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2018年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19 

   

  

  福州市晋安区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区属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健全体现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区属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更好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市政府办公厅《福州市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榕政办〔2018〕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属公立医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区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应与医疗服务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相适应,并保持总体适当增长。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坚持激励与约束,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坚持收支平衡,工资总额动态调控,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实行区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与绩效综合评价挂钩,通过综合考虑区属公立医院人员收入现状、医务性收入增长和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等因素,完善区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区属公立医院不断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以晋安区医院为试点其他区属公立医院逐步推广。 

  第四条 区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是区属公立医院所有在职人员[包括在编、非编在岗医生(医技)、护士、行政后勤人员等]的基本工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保安、保洁、临时用工(一年以内)和医院社会化管理等外聘人员的薪酬,不计入区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 

    

  第三章 工资总额核定 

    

  第五条 区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院收入结构的改善相适应,与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和医院内部管理效益的提升相衔接,根据区属公立医院的实际一年一定。 

  第六条 区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具体计算办法: 

  第一年工资总额计算公式=上一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当年度院长绩效考核结果系数×医务性收入系数 

  以后年度工资总额计算公式=上年度核定的工资总额×当年度院长绩效考核结果系数×医务性收入系数 

  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系数:按《晋安区医院院长目标年薪制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考核分/80。 

  医务性收入系数:是指扣除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四项之后的医务性收入与上年相比较医务性收入与年对比持平的系数为1;此后每增长1%,系数增加0.01,最高不超过1.3。医务性收入每降低1%,系数下调0.02,最低不低于0.8。 

  第七条 区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申请、审核与批复程序: 

  申报:区属公立医院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区医管办申报上年度工资总额、医务性收入系数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系数的具体指标。 

  审核:区医管办组织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计等部门对区属公立医院上年度工资总额、医务性收入系数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系数的具体指标进行审核、核算后,提出意见报区医管委审批。 

  批复:区医管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区属公立医院本年度工资总额,并批复区属公立医院。 

  第八条 区属公立医院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90%的比例,按月支付人员工资。在医院完成年度财务决算的3个月内,依据区医管委核定的本年度工资总额兑现剩余部分。 

  第九条 区属公立医院工资总额不含医保总额控制结余奖励、药品带量采购奖励、市级及以上医学科研奖励、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根据奖励的数额单独计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另行予以核增总量。 

  第十条 区属公立医院根据医院建设与发展需要招聘和引进的新增人员,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前三年内可核增年度专项工资总额,其中:实行协议工资的新增人员,根据协议工资的数额核增工资总额;未实行协议工资的新增人员,按不超过医院当年人均工资2倍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年度服务时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时间核增。所核增的专项工资总额不纳入年度工资总额增长基数。 

  第十一条 文明奖、综治平安奖等区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区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补助,兼职教学活动从受聘单位获得的报酬,以及急需紧缺专业儿科及公共卫生专业艾滋病、结核病、麻风病、精神卫生等医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博、硕士的补助不纳入核定的工资总额。 

    

  第四章 工资总额分配 

    

  第十二条 区属公立医院核定的工资总额应全部用于医院内部分配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所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作为个人档案工资记载。 

  第十三条 区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办法由医院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行决定,内部分配办法应妥善处理不同学科、不同岗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薄弱学科、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行政后勤人员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0%。逐步推进同岗同级同酬制度,不得扩大“在编”人员与“编外”人员收入差距。 

  第十四条 区属公立医院研究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应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区医管办备案后执行内部分配办法应在医院内部公开,对有条件的单位,可逐步实行个人年工资发放结果院内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区属公立医院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医院可根据医生、医技人员、护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不同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增强绩效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 

  绩效考核应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绩效考核与收入分配挂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区属公立医院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指标时,不得将收入指标分解到科室,不得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和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七条 区属公立医院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是医院人员工资总额支出的最高上限,医院应在收支平衡的原则上,确定实际年度工资总额,医院不得突破核定的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后,除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突破工资总额或在工资总额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补贴。其他情形的增量项目,需报工资总额核定部门审批。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E20⒓ )4号)以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科研经费专项经费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直接或变相向职工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等。 

  第二十条 区属公立医院要加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管控,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确保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十一条 区属公立医院年度工资总额当年有结余的,下年度工资总额仍以上年度核定的基数计算;医院不得赤字预算。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院长负责制。工资总额管理是确保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措施,是一项严肃的工资、财经纪律。院长应对工资总额管理负总责。 

    

  第六章   

    

  第二十 如有增加床位、医院等级调整、其他政策性调整的情况下,应相应上报调整工资总额测算方式。 

  第二十 本办法由福州市晋安区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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