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仓山区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8 17:18 来源:信用福州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区民宿业的规范管理,提升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民宿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仓山区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仓山区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我区民宿业的规范管理,提升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民宿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标准,结合仓山区民宿发展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定义与范围 

  (一)民宿是指利用当地相关闲置资源,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原则上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其中经营用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二)本意见有效期间,仅在仓山区烟台山历史风貌区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及学生街进行试点。 

  二、民宿的要求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二)规范经营 

  1.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取得相关部门许可证照。 

  2.服务项目应通过文字、图形方式公示,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 

  3.经营者应定期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报送统计调查数据,及时向仓山公安分局上报突发事件等信息。 

  4.做好民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杜绝未经培训学习上岗。 

  5.民宿对外正式营业时,鼓励购买民宿相关的责任保险,确保旅游住宿客人生命财产安全。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三)安全卫生 

  1.经营场地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2.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醒目;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管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应配备必要的防盗、应急、逃生安全设施,确保住客和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 

  4.应建立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定期演练。 

  5.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6.从业人员应按照要求持健康证上岗。 

  7.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客房内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识标志。 

  8.民宿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和扫描仪,对住客实行实名登记。 

  9.民宿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民宿安保和技防应参照旅馆业管理的通用要求,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应安装高清监控设备,视频资料需保存一个月。 

  10.做好门前环境卫生三包,推行垃圾分类处理。 

  (四)生态环保 

  1.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GB5749要求。 

  2.室内外装修与用材应符合环保规定,达到GB50222的要求。 

  3.建设、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污水统一截污纳管或自行有效处理达标排放。 

  4.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五)其他 

  1.民宿开业一年后可自愿申报星级评定,近一年应未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 

  2.经评定合格,授予“仓山民宿”星级标志。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复核。 

  3.民宿星级评定实行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星级: 

  1)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2)出现卫生、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3)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4)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5)日常运营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星级标准要求。 

  4.取消星级后满三年,经整改合格的可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三、管理机制 

  参与经营的民宿业主及民宿实际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镇街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四、组织领导 

      成立仓山区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区民宿发展综合协调工作。 

      长:华智敏(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菲(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 

    谢  丽(区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主持工作) 

      员:林征宇(区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林  健(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陈  锋(区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张  赟(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卓建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游  彪(区城管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施向洋(区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 

    林  尧(仓山生态环境局二级主任科员) 

    陈  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规划师) 

    李  晋(烟台山管委会副主任) 

    刘海兵(仓前街道宣传统战委员) 

    张  瑶(对湖街道宣传统战委员) 

  仓山区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民宿办),民宿办挂靠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陈菲局长兼任。民宿办负责对符合开业条件的民宿进行登记;负责全区民宿发展日常协调工作以及区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部门职责 

  (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指导民宿业发展和服务规范,组织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全区统一营销;负责牵头指导优化民宿特色旅游产品,开发与民宿相结合的精品旅游线路;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民宿等级评定工作。 

  (二)仓山公安分局 

  负责统筹全区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游客入住登记系统的接入,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民宿经营者履行治安、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三)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指导镇街、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行业监管部门、镇街和民宿从业者的申请,派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 

  (四)区建设局 

  负责指导镇街督促民宿业主做好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房屋可靠性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依法依规办理民宿二次装修审批工作。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对接市规划局,指导民宿建设规划,协助和指导民宿聚落所在镇街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建筑合法审查工作。 

  (六)区城管局 

  负责审查民宿所属建筑物是否合法。 

  (七)区卫健局 

  负责对民宿经营卫生进行指导与监督,做好民宿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工作。 

  (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民宿登记办照,规范和监督民宿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仓山生态环境局 

  负责加强对民宿经营者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监督和指导。 

  (十)烟台山管委会 

  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和镇街做好烟台山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民宿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和服务保障,引导其经营业态利于街区品质提升。 

  (十一)属地镇街 

  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民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巡查监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制定并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居)委会成立建立志愿消防队;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民宿及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及初审 

  1.营利性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报经营民宿。 

  2.民宿经营者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2),并按规定填写《仓山区民宿申请表》(见附件3)。 

  3.各相关镇街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安办、城建、城管、市场监管所等相关口办、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并正式签署初审意见;对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现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后并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确定。 

  (二)启动联合审核工作 

  初审通过后,仓山区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现场核验,各职能部门提出核验意见,并加盖公章;民宿办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查勘、核验的结果以及民宿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综合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民宿予以登记。 

  七、监管退出机制 

  各有关职能部门、镇街应依法加强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民宿办报送《民宿检查整治登记表》和《民宿检查整治汇总表》(见附件5、6),反馈检查结果,形成长效机制。公安、消防、市场监督、卫健、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建设、文体旅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违规的民宿设施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法规执行。 

  民宿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民宿经营者负有重大责任的,应依法予以取缔;民宿一年内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应予以取缔,取缔后产权共有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动态管理过程中无法整改至符合本《意见》标准的民宿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报民宿办,民宿办综合意见后,上报区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取消其民宿资格。 

  八、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仓山区民宿申报流程图 

    2.仓山区民宿申报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3.仓山区民宿申请表 

    4.仓山区民宿申报联合核验表 

    5.民宿检查整治登记表 

    6.民宿检查整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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