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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福州市2019年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农改办[2019]1号)文件精神,现将《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附件:1、《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管理办法》
2、《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3、《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仓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仓山区农业农村局代章)
2019年9月3日
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管理,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仓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以下简称《股权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确权到户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证单位发放给股权户,用以证明其享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流转、继承股权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股权证》实行“一户一证”制,由发证单位以股权户为单位统一发放。《股权证》须加盖发证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方为有效。
第五条 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股权证》管理的统筹指导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下辖区域内《股权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股权证》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记载内容及初始发证程序
第六条 《股权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二)股权证编号;
(三)股权户代表姓名;
(四)股权户原始持股总数;
(五)法定代表人签章、发证单位公章及发证日期;
(六)股权户代表及户内成员姓名、性别、与户代表关系、居民身份证、持有股数;
(七)股权变更登记情况;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股权证》初始发证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成员认定时点为基准日,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界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股份进行合理设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程序通过的章程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户、股权户内成员及股份数进行初次公示,并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再公示;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示无异议的股权户、股权户内成员及股份数等信息进行造册登记,并制订股权清册;
(五)股权清册须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由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本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空白《股权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回打印信息,并发放给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权证》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向股权户发放《股权证》,并做好签收。
第八条 《股权证》实行“一证一号”制,证书编号共16位数,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其中前6位为仓山区的行政区划编码350121;第7-8位数字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的区域代码,第9-10位数字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代码,由其所在镇(街)确定;第11-12位数字为股权户所在小组的代码;第13-16位数字为股权户的编号,从0001开始编排。
第九条 《股权证》记载的“股权户原始持股总数”系以成员认定时点为基准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折股量化内容确定。
第十条 初始发证时,《股权证》记载错误或遗漏的,股权户可向发证单位提出申请。经发证单位审核通过的,由发证单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股权证》变更登记、换证、补办、注销
第一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户应向发证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股权户成员变动;
(二)股权户代表变更;
(三)因转让、赠与发生股权变动的;
(四)因继承、遗赠发生股权变动的。
第十二条 因股权户成员变动、或股权户代表变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股权户持《股权证》,并提供该类变动的股权户代表或户内成员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发生变动事实的材料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五年集中对股权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涉及变动的《股权证》、需要变动的人员名单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变动人员名单等信息录入系统,在《股权证》相对应的表格中打印变动情况;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申请人发放变更登记后的《股权证》。
第十三条 因转让、赠与、继承或遗赠等原因发生股份数变动,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持《股权证》、证明发生变动事实的材料亲自办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股权证》、证明发生变动事实的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股份数变动情况、变更原因、变更日期录入系统,在《股权证》相对应的表格中打印变动情况,并将变更登记后的《股权证》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申请人发放变更登记后的《股权证》。
第二节 换 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户应向发证单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一)股权户分户的;
(二)股权户并户的;
第十五条 因股权户分户、并户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股权户持原《股权证》、证明发生更换事实的材料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股权证》、证明发生更换事实的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信息录入系统,并生成新的股权证编号;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打印新的《股权证》后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的《股权证》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发放给股权户。
第三节 补 办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户应向发证单位申请办理补办手续:
(一)《股权证》发生遗失的;
(二)《股权证》发生严重污损、毁坏的。
第十七条 申请补发《股权证》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股权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遗失或者作废的声明;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补办的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信息录入系统,并生成新的股权证编号;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打印新的《股权证》后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的《股权证》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发放给股权户。
第四节 注 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股权证》并注销:
(一)股权户内的股权全部转让或赠与的;
(二)股权户内的股权被赎回的;
(三)股权户内成员全部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继承的;
(四)其他应收回并注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否存在《股权证》应收回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股权证》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注销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股权证》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作废”章,并在系统中注销该《股权证》及相关登记信息。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股权户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或无法收回《股权证》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注销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二)公示期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注销《股权证》的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无异议后,在系统中注销。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股权证》管理的统筹指导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成员、股权户及股权证管理信息化系统;
(二)负责制定《股权证》样式、编号规则;
(三)负责统一印制《股权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本区内的《股权证》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股权证》的发放、变更、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向本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空白《股权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股权证》变更等材料进行备案,并负责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变更后的《股权证》等;
(三)建立《股权证》管理台账;
(四)负责下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及成员、股权数等信息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与《股权证》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股权证》的盖章、发放、签收等管理工作;
(二)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变更、变动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本办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三)建立并保存股权证变更、变动管理档案;
(四)与《股权证》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责任机制
第二十四条 股权户应妥善保管《股权证》。《股权证》持有人存在擅自涂改、变造、伪造、复制、损毁《股权证》等情形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股权证》登记、印制、颁发、变更或股权管理、流转交易等工作中泄露信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通报、调离岗位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股权证》盖章发证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通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提请罢免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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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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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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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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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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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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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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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年 月 日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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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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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子邮箱(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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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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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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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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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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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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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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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信息 |
集体土地总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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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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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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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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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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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 |
总股份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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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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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股份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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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股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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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股股份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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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时点量化资产总额 |
股本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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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本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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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股本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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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
申请事项 |
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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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经核对,以上信息确认无误。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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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街)意见 |
经核对,以上信息确认无误。 经办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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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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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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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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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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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农林水局审核意见 |
同意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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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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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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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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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请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中标注“(选填)”字样的为选填项,其它为必填项,本表一式一份加盖村委会(社区/经济合作社)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章后上报福州市仓山区农林水局。
1.组织名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称,格式为:
福州市仓山区××镇(街)××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福州市仓山区××镇(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福州市仓山区××镇(街)××村经济合作社。
2.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理事长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并随表提交相关负责人员信息。
3.成立日期。按照镇(街)批准设立文件的“发文日期”填写。
4.住所、单位通讯地址(若与注册地址相同的机构免填)参考村委会组织证书填写,格式为:
(1)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2)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街道××村××号;
(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街道××社区××号。
5.单位电子邮箱。填写本单位的电子邮箱;单位联系电话。按照区号—号码的方式填写本单位的固定电话,如:0591—83772205。
6.改革类型。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成员人数、成员户数。成员认定时点(基准日)认定的成员数、成员户数,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正稿)的内容进行填写。
7. 上级主管单位:填写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业务主管单位:填写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名称,格式为:福州市仓山区农林水局。
业务主管单位代码:填写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资产信息。
(1)集体土地总面积、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根据全国农村集体清产核资系统《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中的“集体土地总面积、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的数额进行填写;
(2)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资本总额,根据全国农村集体清产核资系统《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中的“资产总计、所有者权益、资本”的数额进行填写。
9.股份数。静态管理村根据《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正稿)的内容进行填写,动态管理村无需填写股份数。
10.改革时点量化资产总额。
(1)股本总额。根据全国农村集体清产核资系统《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中“经营性资产”的数额进行填写;
(2)个人股本总额=股本总额*个人股占比%;
(3)集体股本总额=股本总额*集体股占比%。
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4号)、《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改居社区以及村,下同)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集体资产改制、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行政村为基础,按照集体资产资源产权归属设置。
经集体资产改制、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福州市仓山区××镇(街)××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福州市仓山区××镇(街)××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福州市仓山区××镇(街)××村(社区)经济合作社。
村改社区集体资产改制已完成的,可按本次改革精神重新设立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登记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分正本和副本,应明确登记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由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
第六条 申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集体资产资源产权归属设置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权属关系明确;
(二)有住所、组织名称、组织章程、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
(三)组织成员明确;
(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及相应民主程序表决结果;
(三)组织章程(电子版、纸质版)及表决记录;
(四)成员名单、成员代表名单(电子版、纸质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住所地证明;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的文件。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申办、颁发: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第七条所列材料(一式两份)。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报材料留存一份,报送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三)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并加盖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后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颁发给申请单位。
第九条 申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换证赋码手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
(二)组织机构按照集体资产资源产权归属设置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权属关系明确;
(二)有住所、组织名称、组织章程、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
(三)组织成员明确;
(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申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换证赋码手续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证赋码申请表;
(二)原组织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及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若有);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及相应民主程序表决结果;
(四)组织章程(电子版、纸质版)及表决记录;
(五)成员名单、成员代表名单(电子版、纸质版);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住所地证明;
(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的文件。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换证赋码手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第十条所列材料(一式两份)。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报材料留存一份,报送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三)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填写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并加盖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后把更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颁发给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记赋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原组织登记证书正本、副本(若需换证);
(三)变更的会议决议文件证明材料;
(四)涉及住所变更的,应提供新住所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
(五)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成员大会决议及新当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手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第十二条所列材料(一式两份)。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材料和事项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变更申报材料复印留存一份,报送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复核符合规定的,准予变更;若属登记证载明事项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由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重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加盖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后颁发给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遗失或损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方可补发:
(一)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二)申请补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报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审核文件;
(四)刊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作废声明的报纸。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解散,应当向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副本:
(一)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及资产处置的会议记录材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债权债务依法处理了结的材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期间,若上级出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与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
2.《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
3.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4.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证赋码申请表
5.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