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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市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企业信用服务,强化我市在疫情期间的信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优化企业信用服务
积极开展信用承诺,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面向辖区企业、协议会员,倡议签署、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诚信守法经营的信用承诺书,促进全社会守信践诺。
深化告知承诺制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改革,扩大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支持不见面审批,对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优化办事流程、缩减审批时限、依法减少抽检频次等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加大信用修复工作力度,对于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发生的失信新闻,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完成信用修复,规避失信风险,争取市场机会,规范经营,加快发展。
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大数据,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和“小微e快贷”、“银税互动”等信易贷产品,引导各类政策资源和金融资源加快投向相关优质诚信中小微企业。
二、严格认定失信行为
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以下行为且情节比较严重的,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二)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等不如实提供情况,不接受调查、监测、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
(三)拒不按照我市防疫工作要求,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离家外出进入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导,引发场所秩序混乱的;
(四)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虚假广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及医用卫生材料的;
(八)以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储存、运输、邮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九)违反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的有关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农贸市场、公共交通、药店等重要场所未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经督查拒不整改的;
(十)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
(十一)不服从相关复工复产等管理规定或未履行相关信用承诺,对疫情防控造成不利后果或形成较大风险的;
(十二)拒不执行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其他行为。
三、全面记录良好行为
在防控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以下行为为良好行为;
(一)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的;
(二)参加我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三)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
(五)为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或资金的;
(六)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七)为生活物资保供和市场秩序稳定做出贡献的;
(八)其他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出有力支持保障的。
四、认真落实信用奖惩措施
落实失信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进入特定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加大诚信激励。对诚信信用主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降低检查频率等支持和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诚信主体为自然人的给予个人信用积分加分。
五、强化疫情防控宣传
疫情防控期间在“信用福州”网站加大相关守信和失信典型案例的曝光、宣传力度,弘扬防控工作正能量;及时在“信用福州”发布国家、省和市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和措施,方便企业线上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方法,强化宣传,帮助企业树立发展信心,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