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及《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榕政综[2016]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推动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信息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改善社会管理;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
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信用记录,是指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上述部门(单位)将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公开。
(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三)信用报告由省(市)信用办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三、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注重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四、鼓励在其他领域中应用信用记录
鼓励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企业可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查询本企业的信用记录,个人可凭身份证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有关部门要依法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查询提供便利。
五、落实信用承诺制度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和实施方案并报市信用办备案。2017年起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各单位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工作信息报送“信用福州”,每月20号前向市信用办报送工作进展。
(二)强化信用服务机构监督。信用服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市信用办将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三)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通报制度。各部门要在每年的7月10日和12月20日前将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工作总结报送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将此项工作纳入月通报内容,并作为全年绩效考核依据。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