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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成品油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行为,不断提高城市信用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全面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实际,我局草拟了《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初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17日前通过来电、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福州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池楠。
联系电话:83201687。
邮箱:fzsczxc@163.com。
邮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2号楼1333室。
福州市商务局
2023年6月16日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下称"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工作由市商务局依照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信用分级是指成品油流通企业在成品油经营企业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后,对其保持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和依法经营等方面信用情况所作的动态综合评价。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按照符合设立条件和经营信用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90-100分 B级:80-89分
C级:60-79分 D级:60分以下
第四条 信用评价内容
(一)保持行政许可要求的基本条件情况
1.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福州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符合规划确认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符合准入条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相关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3.企业应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岸基加油点还应当具备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石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5.水上加油站(船)还应具备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二)依法经营情况
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商务部门备案的企业内部加油站供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成品油经营项目应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一致,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取得防雷放静电报告、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规范散装汽油管理等。
(三)良好信用信息
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的表彰奖励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信息。
(四)不良信用信息
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定,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划分一次。通过结合年度核查的方式开展,由年检核查受理机关结合年度核查的方式开展初评级,将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信用分级登记汇总上报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最终形成企业信用分级结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商务局对辖区内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或是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抄告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应在处罚生效后直接记录到全省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商务局应同时将处罚文书和告知书报市商务局。
第七条 在企业信用分级时对于不同单位、部门提供同一内容的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处理:
属于基本信息的,采用登记部门、审计部门提供的信息;属于荣誉性信息的,采用授予部门提供的信息;属于处罚性信息的,采用处罚机关提供的信息。
第八条 年度信用等级划分之后,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商务局发现企业有未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或者其他信用信息的,应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进行记录,由市商务局对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划分。
第九条 年度信用评定之后,企业发生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情形的,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商务局应对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由市商务局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划分。
第十条 具体等级划分方式:
(一)凡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初定为B级,一旦达不到第四条第(一)点设立条件的任何一条即降为D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条件的仍为B级。
(二)有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违法的,有一项扣3分,情节严重的可酌情提分。
(三)若年检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同一问题告知超过2次未及时处理,每出现一例降1级,直至降为D;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扣5分;连续3年年检不合格,直接降为D级。
(四)凡获得市、县有关部门表彰的每项分别加5分和3分,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表彰的每项分别加10分和8分,加分至100分封顶。
(五)上述扣分和加分均以85分为起点,累计分数低于80分且高于60分降为C级;低于60分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定期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且分数大于90分的企业,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可适当减少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抽查频次;
(二)对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企业,在双随机的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对象,相应提高抽检频率、频次,跟踪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信用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各级商务部门将予以通报、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不良信息并公布。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每年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调整上报一次,最终解释权归市商务局。
附件:福州市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考评表
| 附件1: | |||||||
| 福州市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分表 | |||||||
| 企业名称(盖章): | |||||||
| 一级指标项 | 权重1 | 二级指标项 | 权重2 | 说明 | 数据来源 | ||
| 经营情况 | 100 | 保持行政许可要求的基本条件 | 85 | 保持方案中第四条第(一)点所列的设立条件的得85分; |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商务局通过年检、日常检查等获取信息 | ||
| 年检 | 扣分 | 若年检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同一问题告知超过2次未及时处理,每出现一例降1级,直至降为D;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扣5分;连续3年年检不合格,直接降为D级。 | |||||
| 表彰奖励 | 加分 | 凡获得市、县有关部门表彰的每项分别加5分和3分,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表彰的每项分别加10分和8分,加分至100分封顶。 | |||||
| 行政处罚等 | 扣分 | 有发现隐患、责令整改、投诉举报等情况的,有一项扣2分,情节严重的可酌情提分;有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违法的,有一项扣3分,情节严重的可酌情提分。 | |||||
| 100 | |||||||
| 考评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
| 附件2: | |||||||
| 福州市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汇总表 | |||||||
| 汇总单位(公章): |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地址 | 经营批准 证书号码 |
经营情况 | 信用等级 | 备注 |
| 注:1.经营情况:填写活动信用情况分数;A级:90-100分 、B级:80-89分、C级:60-79分、 D级:60分以下 | |||||||
| 2.信用等级:A、B、C、D四个等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