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打击电信诈骗——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时间:2022-07-12 09:38 来源:信用福州 字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202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同案人林某某提供其名下5个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赃款,后通过网银、支付宝、网商银行等转账方式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非法获利3547元。经查,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分别被人以网络投资、刷单等名义诈骗,其中被诈骗款共计54296元转郑某某名下邮政储蓄、建设银行账户后被转移。

  2021年12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547元、预缴罚金5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代为转移,金额达5429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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