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福州某药房被罚款伍万元整

发布时间:2021-06-25 16:54 来源:信用福州 字体:    

  近日,我市某区卫生健康局辖区某药房开展巡查现场发现该药店有一名医生正在坐诊,且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进一步调查证实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坐诊医生徐某某具有医师资格,现场查获该医生开具3张处方笺金额共计1673.6元 

  【处罚结果】 

  该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法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该区卫生健康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73.6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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