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发布时间:2021-02-25 16:09 来源:信用福州 字体:    

  近期,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对福州医学检验所进行检查时发现,2020年11月26日下午该单位负责检验新冠病毒的员工请病假,但在抽查当天的10份检测中,检验者签名均为该请假员工。现场另外抽查11月25日新冠病毒标本交接单,共接收1052份,但在该单位电脑中查询到当日的检测数据仅为755份,由4台荧光检测仪出具检测报告,但现场仅见到两台荧光检测仪,其员工承认因对不能混检的标本进行混检而伪造了两台荧光检测仪编号。 

  该行为违反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卫生监督员依法给予罚款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希望相关单位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执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尽职尽责,守好底线。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