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制度 (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09 17:16 来源:福州自贸区 字体:    
福建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制度的通知


  兴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大型银行福建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招商、中信、民生、平安泉州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福州分行)、厦门银行各一级分行,厦门国际银行各一级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外资银行福州分行、首都银行泉州分行,各资产管理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州办事处),兴业信托,各财务公司(福建分公司),兴业消费金融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62号)要求,鼓励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推动闽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有效服务于试验区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福建银监局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制度
  (试行)


  一、报送内容

     

  (一)自贸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试验区机构、试验区新型业务、试验区涉台业务、试验区非居民业务和试验区创新动态等5个维度的数据和信息,报表模板详见附件1。 

     

  1.《T1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情况表(试行)》。该表基于机构维度,报送内容为在自贸试验区物理范围内设立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部业务数据,既包括向区内客户提供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也包括向区外客户提供的银行业金融服务。这里所称的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区内注册成立的所有银行业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也包括辖内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复的、名称中带“自贸试验区”字样,但尚未迁址入自贸区经营的金融机构。区内分支机构的上级管辖行不位于区内的,不影响该分支机构的区内属性,其全部业务数据应纳入本表统计范围。 

     

  2.《T2 福建银行业自贸区新型业务开展情况表(试行)》。该表基于业务维度,统计在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福建自贸试验区创新政策或这一创新平台开展的各项新型业务情况,包括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创新、资产负债业务创新、表外业务创新,以及资产与财富管理业务创新等。本表为动态调整表,将依据自贸区政策及银行业务创新发展情况对模板进行动态更新。 

     

  3.《T3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台业务开展情况表(试行)》。该表基于客户(涉台)维度,统计在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自贸试验区内涉台客户(包括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服务数据。既包括区内机构向区内涉台客户提供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也包括区外机构向区内涉台客户提供的银行业金融服务。区内台资企业指台方股比在25%以上的企业,含台湾投资者第三地转投资的企业。 

     

  经营自贸试验区业务的在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借助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和自身展业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准确识别和掌握区内涉台客户的主体范围,并对区内涉台客户作出标识。区内台资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以注册地登记为准,包括法人、分支机构和基层组织。 

     

  4.《T4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非居民本外币业务统计表(试行)》。该表统计自贸试验区物理范围内设立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非居民开办的本、外币业务情况。这里所称的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5.《T5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创新情况表(试行)》。该表基于创新观察的视角,定期收集在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告期内新增针对自贸试验区内客户开展的新业务、新产品的动态情况,以及对自贸试验区业务作出重大经营管理调整等方面的信息,重点填报自主创新以及具有区域特色的创新内容。 

     

  (二)重大变动事项报告和新产品(业务)首单报告 

     

  1.重大变动事项报告要求在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对报告期内自贸区监测报表相关统计科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并对自贸试验区业务管理架构发生的重要事项做补充说明,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 

     

  2.自贸区新产品(业务)首单报告要求在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依据自贸区各项创新试点政策,自身首次开办的新产品、新业务情况,包括新产品(业务)的基本情况、创新点、政策依据以及合规和风控评估意见等主要内容,报告模板详见附件3。 

     

  二、报送主体

     

  自贸区特色监测报表的报送范围为小福建辖内(不含厦门)业务汇总数据。为统一报送口径,T1—T5均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牵头部门报送,牵头部门应认真跟踪落实自贸区监测报表的填报情况并进行质量控制,不能仅仅作为报表报送的渠道。 

     

  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福建地区设立一家以上分支机构,或对自贸试验区业务具有不同管理架构及财务统计安排的,应在总行支持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明确监测报表的填报主体,认真落实好自贸区监测报表填报工作。 

     

  三、报送时间和渠道

     

  自贸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T1—T5)的报送时间为月后1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请各机构统一使用Excel 2003版本,通过1104数据采集系统监管文件栏目中的区域特色报表模块报送。在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首次报送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重大事项变动报告和自贸区银行业新产品(业务)首单报告通过横向联网信息平台提交福建银监局对口监管处和自贸区业务牵头处。首次报送报表请同时报送牵头部门、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四、报表问题的反馈渠道

      

  鉴于自贸试验区的各项金融支持政策细则尚在逐步落实过程中,报表填报的各项资源支持仍有待完善,为加强自贸区银行业监测制度的交流与反馈,在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将报表、报告填报中的问题通过横向联网信息平台提交福建银监局自贸区业务牵头处,文件名称请注明:“机构名称+自贸试验区统计监测问题反馈”。监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报表的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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