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2 17:00 来源:信用福州 字体:    

   各园区管委会,各沿海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清市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1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福清市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海漂垃圾治理,构建完整的海漂垃圾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不断健全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依托国有企业组建海上环卫队伍,作为海上打捞、岸线保洁、垃圾分类和规范处置的实施主体,推行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海上垃圾密度减少10%。2022年底前,完成近岸200米范围内的垃圾及堆放点的清理,岸滩无明显垃圾,生产作业工具有序堆放,海上环卫工作实现常态化、专业化水平。2025年底前,消除海域垃圾的堆积现象,彻底解决海漂垃圾污染问题,海上环卫工作达到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打造整洁海滩和洁净海面。

  二、主要任务

  我市海岸线长,覆盖面广,海漂垃圾治理任务重。通过“海面清、岸上管、流域拦”的综合治理模式,建立长效的保洁和监管机制,打造环境整洁的美丽海岸带。

  (一)实现海上保洁常态化。通过组建海上环卫队伍,采取机械与人工相结合方式,进行巡回保洁,确保近岸海域海漂垃圾得到有效治理。严格执行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处置有关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海漂垃圾打捞、清运、处置一体化运行模式,实现海上环卫工作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

  (二)严控陆源垃圾入海。结合垃圾分类工作,提升沿海各单位垃圾治理水平。加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督导,禁止向海域抛撒、倾倒、排放垃圾。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从源头减少陆源垃圾下海,实现陆海统筹;依托“河(湖)长制”,加强巡河管护,及时打捞河流湖库漂浮垃圾,拦截河流垃圾不入海,实现河海联动。

  (三)减少渔业垃圾产生。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1〕48号)文件精神,序时完成海上养殖转型工作,全面完成养殖泡沫浮球替换工作,同步将替换的渔业垃圾集中回收到高潮线以上的场地进行处置,大幅减少海面“白色垃圾”。

  三、作业范围、标准和要求

  (一)作业范围

  海上环卫保洁范围为近岸海域(含岛屿岸线),重点做好高、低潮位之间的海滩以及低潮位向海200米的近岸海面,并与陆上环卫无缝对接(与陆上环卫有海堤的以海堤为界,无海堤的以高潮位为界,为确保无缝对接,实际作业时延伸至海堤向陆20米)。

  (二)作业标准

  1.保持海面整洁,无明显漂浮垃圾、无杂乱海草等,海防堤坝(岸)立面无杂物;

  2.滩涂不得有明显垃圾,不得堆放垃圾及渣土等;

  3.海上公共设施(浮筒、航标、桥墩等)应保持清洁,无废弃物或水生植物;

  4.作业船舶应船容整洁,无明显污渍和破损,废弃物储存设施应整洁、完好。

  (三)作业要求

  1.实行巡回保洁制度,根据垃圾量和人流量划定重点清扫区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频次,遇到强风暴雨等特殊天气应停止作业并避险;

  2.做到日收日清,定时定点,垃圾分类装袋后由转运车辆运至中转站或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不得就地焚烧和掩埋,严禁裸露堆放在码头、岸边;

  3.在作业过程中应控制船舶速度,注意观察水域水流状况、船舶移动、风向潮汐等情况;船舶通过桥梁、管线等跨海建(构)筑物时应观察上空情况,定点作业时系好缆绳,确保作业安全;

  4.建立海上环卫作业日志(其中须有船舶出海的时间、路线、航速等内容),详细记录当日航行及环卫作业情况;

  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除散落废弃物,并清洗作业装备;

  6.建立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保障机制,如发现海上赤潮、疑似危险物品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如发现无人管理船舶、浮尸等,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或动植物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报告。

  四、人员及设备配置要求

  (一)作业人员(含船舶驾驶员、保洁员等)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作业设备应保持正常运作状态,并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操作;

  (三)海上环卫船舶需配备有效的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统一标识的工作服和救生衣等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安全制度;

  (四)鼓励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收集装备;

  (五)鼓励优先采用电动、燃气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选择的作业船舶防风防浪、安全可靠,外观简洁大方;

  (六)鼓励结合渔民转产转岗部署,租用或征用符合条件的渔船,优先聘用转产转岗渔民,在渔船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展海上环卫作业。

  五、责任分工

  按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融政办〔2021〕23号)的相关要求进行分工。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对于保护我市海洋环境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海上环卫工作,将河(湖)长制和湾(滩)长制有效结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查找水域污染源头,从源头上控制,彻底改善因入海口涌出垃圾污染海洋的情况。市直各部门要主动作为,高效处置日常工作中所涉的海上环卫事项,确保海上环卫工作无缝衔接、顺畅运转。鼓励各类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岸滩和海漂垃圾清理及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二)加大投入做好保障。福州湾(滩)长办每年根据相关县区海岸线长度和海漂垃圾清理整治考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下拨省、福州市海漂垃圾治理资金。市财政负责将海上环卫运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统筹上级下拨资金,保障海上环卫工作正常运行。

  (三)积极推广科技手段。充分运用省、市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及时发现、有效掌握海漂垃圾的动态和规律,尤其是对涌出的垃圾进行实时监控。对于位置偏僻、人流较少的重点海滩(湾),有条件的考虑增加部分岸段视频监控安装,逐步建立科技巡察和机械、人工清扫相结合的海上环卫作业模式,有效配置机械化作业设备,大力提高岸滩清扫保洁和海上作业机械化水平。结合岸滩和近海海域保洁区域实际,合理规划设置停靠码头和垃圾运输车辆路线,优先考虑租用其他单位码头,解决好“垃圾上岸”问题。

  七、监督考核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全面、准确、客观的监督考核制度,对海上环卫队伍及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考评,实行付费与考核结果相挂钩。落实好湾(滩)长制,压实沿海各单位对辖区海岸及海域环境卫生的监督维护责任,共同参与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内容结合上级海漂垃圾视频监控系统定点复检和无人机航拍定期抽检结果以及各级部门通报情况,考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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