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关于印发《仓山区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16:30 来源:信用福州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全区村民住宅建设,改善农村生活环境,遏制和查处违法建房,加快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经区领导同意,现将《仓山区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仓山区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区村民住宅建设,改善农村生活环境,遏制和查处违法建房,加快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结合仓山区实际情况,全面认真贯彻《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广泛发动群众,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村民住宅建设。同时,充分结合《仓山区市容管理和城市执法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及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集中整治和查处农村住宅违法建设行为,维护我区城乡规划良好秩序,美化乡村人居环境,推进“智慧仓山、生态仓山、人文仓山”建设活动。

  二、 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规范审批制度的原则。农村住宅建设所在区域的各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是规范和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区政府建立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研究部署涉及的重大问题;各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方案和维稳方案,要突出疏堵结合,高度重视危旧房改建工作,既要认真把关,又要服务于民,提高办事效率,切实组织力量服务农村村民,抓好危旧房改建的审核报批;在区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全力推进规范与整治工作。

  (二)坚持依法办事、重点打击的原则。规范整治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土、建设、市容管理、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农村住宅违法建设行为,又要依法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查处工作依法平稳推进。重点打击查处:马尾新城区域内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党员干部或以其直系亲属名义带头违法建设行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行为;违法建设三合一厂房行为。

  (三)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严厉查处农村住宅违法建设过程中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对党员干部包庇、纵容违法建设、公务人员违纪谋取私利,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持管理和查处并重的原则。落实农村村民组织建设的各项政策,引导村民依法有序危旧房改建,并着眼于杜绝新的农村住宅违法建设发生,建立部门联动、分工明确、责任明晰、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长效监管机制。对新发生的农村住宅违法建设,要做到发现一宗、拆除一宗、问责一宗。

  三、 落实农村住宅建设制度

  (一)落实规范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金山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辖区设立农村住宅危旧房统一改建受理承办窗口,经相关镇街认定属利用原宅基地进行危旧房统一改建的,由辖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上报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二)加强技术指导。区城建局和各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建委制定的适合我市民俗、气候、功能的技术性指导性文件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加大技术宣传力度,主动向村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减灾防灾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

  四、整治和查处农村住宅违法建设行为

  (一)工作任务

  1.由区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镇和金山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农村住宅违法建设情况开展排查登记,以2012年度国家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和新发生的农村住宅违法建设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为重点,由镇(街)建立农村违法住宅建设台账,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分期分批处理到位。同时,摸清2013至2014年农村危旧房需求情况,为规范审批和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危旧房改建指标提供依据。

  2.由区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镇和金山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城建、国土、市容管理、林业、公安、水电等部门,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制止和查处农村住宅违法建设行为。

  3.按照《关于在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榕纪综[2010] 19号)和《关于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意见》(榕纪综[2010] 87号),对参与违法住宅建设的党员干部,以及不履行职责的相关监管与执法责任主体部门和工作人员,由区纪委开展监督检查,进行党纪政纪问责。

  (二)实施步骤

  1.排查停工阶段。7月20日前,区里研究确定5个违建现象比较严重的行政村(仓山镇东升村,城门镇湖际村,盖山镇跃进村,建新镇霞镜村,螺洲镇杜园村),由相关镇街负责对农村住宅违法建设情况开展排查登记,公布举报电话,分别建立农村违法住宅建设台账;镇(街)政府及相关执法主体对在建的违法住宅建设工程实施停工,对相关镇街及相关执法主体确定的违法建设,供水、供电部门应立即予以停水、停电,全力配合做好停工。

  2.查处认定阶段。8月15日前,区委、区政府组织城建、国土、市容管理、林业等部门对拟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认定,并由执法主体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在村庄规划区内的住宅违法建设,由镇(街)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予以查处。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外涉及占用林地的住宅违法建设,由区农林水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予以查处。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外涉及占用其他土地的住宅违法建设,由国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予以查处。

  3.拆除阶段。9月15日前,由区政府组织执法主体,镇(街)政府为主,相关部门配合,对党员干部或以其直系亲属名义带头建设的、以出租出售牟利为目的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绿地、管线走廊等严重违反村庄规划的,一户多处占地的或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且无法整改的违法建房,存在安全隐患的违建住宅及三合一厂房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对拆除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4.处理阶段。9月30日前,对认定符合村庄规划,且符合一户一宅、面积限额等法定申请危旧房改建条件的违法建设的住宅,由城建、市容管理或国土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后,依照相关程序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5.验收阶段。10月10日前,区委、区政府对查处专项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并召开大会进行总结。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规范和整治农村住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新坚(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梁 栋(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吴文华(区政府副区长)

  江海明(区政府副调研员、区市容管理局局长)

  成 员:陈 峥(区国土分局局长)

  黄立华(区城建局局长)

  黄振希(区农林水局局长)

  余垂霄(仓山镇镇长)

  袁惠琴(城门镇镇长)

  郑东平(盖山镇镇长)

  王香华(建新镇镇长)

  李黎明(螺洲镇镇长)

  张平贵(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 勇(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庄庄(区委组织部副科级组织员)

  许世华(区效能办主任)

  林幸福(区城建局副局长)

  陈 辉(区市容管理局大队教导员)

  曹 枫(区清违办主任)

  高 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王 举(区广电局副局长)

  林疆屏(区信访局副主任科员)

  林新潮(区财政局副局长)

  林玉煌(市农电服务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分局局长陈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城建局副局长林幸福和区市容管理局大队教导员陈辉担任,负责规范和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区国土分局、区市容管理局、区城建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如遇人事变动,由递补人员人员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四)保障措施

  1.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镇和金山街道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目标责任状,根据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予以奖惩,确保工作落实。

  2.加强镇街执法机构。对镇街执法部门执法力量不足或缺编的,适当增加编制,并做好招录、培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合理设置镇街规划管理执法机构,由各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充分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强化村居基层组织违法建设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设,并建立津贴奖励机制。

  3.加强效能督察。区效能办应根据各阶段工作情况,按照分解落实的职责和任务,定期开展专项督查,通报督查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严肃予以效能问责。

  4.落实经费保障。区财政局应安排清违专项经费,保障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日常办公、强制拆除、考核奖励开支。

  5.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区委宣传部新闻协调部门要积极沟通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跟踪报道全区查处农村住宅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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