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发布时间:2018-04-13 16:02 来源:仓山区信用办 字体:    

2015年2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榕民终字第4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甘某某归还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万元欠款,并于2015年3月2日送达生效。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甘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已通知其不能转移转移、变卖名下财产,应尽快归还被害人朱某某欠款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福州市仓山区金山一小区的房产变卖,并藏匿所得钱款,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还款义务。

2017年12月4日,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同月19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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