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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前往某口腔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经现场调查,发现诊所内摆放有一台牙科X射线机,提取电脑记录后发现电脑内存有若干口内影像拍摄记录,监督员进一步制作询问笔录固定相关证据后确定,该诊所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营业,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未超过一个月。
【处罚结果】
该单位未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该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